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l)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独立合算的单位。
2.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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