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解读:为何允许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释疑:原有土地流转方式损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人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地方政府间时有冲突。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因入股、联营、破产、关闭等情况外,不得进入市场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流转。

  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其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间接入市,体现了城镇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种产权之间的不平等,不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其二,对于土地部门来讲,如果一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就动用国家征地权,征收过于随意。其三,对于用地方来说,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征后用”代表着用地方必须按政府要价购地,而非直接与农村土地产权所有者谈判价格,这增加了用地成本和建设成本。其四,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很多地方政府可以将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款压至极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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