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健在证明申办须知(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可以办理健在证明,供在驻在国定居、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向中国国内有关部门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时出具。自2007年4月起,健在证明的形式已由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
一、办理健在证明具体要求
我馆可以为在驻在国定居或短期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等办理健在证明,具体要求是:
(一)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亲自到我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
(二)申请人因路途遥远、体弱等原因不能亲自到我馆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当地医院出具的健在证明或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我馆办理一次;
(三)健在确认表由申请人填写,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中国国内有关部门;
(四)申请人在驻在国有关机构办理了健在类公证认证的,我馆可以为相关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五)送往香港、澳门使用的健在证明仍应办理健在公证。
二、办理时限和费用
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婚姻登记申办须知(样本)
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经与驻在国主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3、双方均为临时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3、系未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或曾有国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提交领事官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3份);
3、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应提交个人声明)。
三、结婚证、离婚证的补领
在驻×××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
婚姻当事人在异地委托他人向我馆代为申请补领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办证费用
驻×××馆收费标准为:
结婚证书:××元;离婚证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