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4-05-06 20:01:05 招生简章外交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12年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2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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