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08年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联合大学。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为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18所学院,设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8大学科门类,共55个本科专业和71个高职高专专业。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普通专科生、单招师资本科、单招高职等。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除小语种专业外,学校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师范类专业、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不低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体态正常,本人和家族无精神疾病病史。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本科分数线。报考艺术类高职专业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考试或通过省内联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当地艺术高职投档线。

第十四条  报考单独招生师资班的考生限北京市中专、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除个别专业外,按照满足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管理)专业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教育部、各省高招办规定的各类加分均记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

表演类专业本科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艺术类高职专业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成绩京内、外各前3名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本科分数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不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08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和报考条件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报考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  学费标准:普通本科4200~5000元/学年,高职专科6000~7500元/学年,艺术类8000~15000元/学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如国家调整2008年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10-64900915、64900013、64900056(传真);招生信息网的网址:http://zsjy.buu.edu.cn;E-mail:ldzs@buu.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办学地点见招生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联合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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