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芦花路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和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八条 招收对象: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九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有十个招生指标用于招收成绩优秀的宏志班学生或其他贫困生,免收其一个学年的学费,作为奖励资助,并向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普通类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在本科第二批次或本科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预分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拨,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四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 报考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是否需要参加考生所在地的口语测试以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录取时,口语成绩不计入总分。学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及口试,且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对江苏省考生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进档考生,对浙江省考生录取时使用二类考试科目成绩。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考生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学院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录取时,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投档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考生利益,建议考生在确定填报学院专业志愿后,及时将个人相关信息(详见学院招生网上要求)通过学院招生网或传真、电话等方式提供给学院招生办,以保证录取期间能随时与考生取得联系。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则以当地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2000元/学年),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市场营销15000元/学年;英语、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16000元/学年;机械工程与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物流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8000元/学年;数字媒体艺术32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1227811 61227578 咨询传真:010-61227318
办公地址:北京大兴区黄村狼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综合办公楼一层
通讯地址:北京大兴区黄村狼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办公室(收)
邮 编:102613
学院网址:www.ccbupt.cn 招生办网址:zhaoban.ccbupt.cn
电子邮件:sjzsb@bup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