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 一、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 二、学校代码:13663
-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 四、 办学层次:本科
- 五、 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
- 六、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所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美术专业为专业课成绩50%与高考成绩50%之和)平等竞争、公正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纪检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未满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不能低于第一志愿的最低录取分数,依次类推。
第八条 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提档,但录取时按照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不考虑加分因素,同分情况优先录取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及文科(语、数、外),理科(数学、外语)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我校具体情况,对天津市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平等竞争、公正录取。
一、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加分)安排专业;
- 1、高考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
- 2、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相同则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好的考生;
- 3、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优先安排高考单科成绩(文科生:语、数、外、理科生:数学、外语)高的考生。
二、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学科取得6A以上(含6A)的考生,如果投档后排名在我校前10%的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6A以上(含6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三、退档处理时,在高考成绩同分的情况下,先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如果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退档处理;如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则按高考单科成绩低(文科生:语、数、外,理科生:数学、外语)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四、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果A等第的个数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个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五、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须为A者,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美术类考生必须取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方能按我校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原则详见南开大学滨海学院2012年艺术设计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类专业学费为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校录取后下发的2012级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奖学金设立 1、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①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6万元;②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地一本录取线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1万元(名额不限);③ 如同时符合 ①、② 条件规定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2、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3、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8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5000元;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网址: http://binhai.nankai.edu.cn 邮箱:bhzb@nankai.edu.cn;咨询电话: 022 — 6330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