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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校代码:10077)。
石家庄经济学院源于1953年成立的宣化地质学校,隶属于国土资源部,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中央直属院校之一。1971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河北地质学院,1985年迁至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1996年更名为石家庄经济学院。2000年,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转变为中央与河北省共建,以河北省管理为主。学校现为一所容有经、管、工、法、文、理六大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培养硕士、学士的教育体系。
第二条 校址:主校区(南院):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36号,邮编:050031;北校区:石家庄市景源街26号,邮编:050073。
2008年招收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其中本科生在主校区(南院)入学,高职专科生根据专业的不同分别在以上两个校区入学。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
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将授予石家庄经济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08年我校计划招生3900人,其中本科生2800人、高职专科生1100人,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校园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院校之一。今年计划招收本科生高水平运动员28人(含在本科计划之内),招收项目有田径、足球和攀岩。
第七条 招生范围:普通本科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招生,高职专科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本科专业目录二级分类)招生,在同一专业大类内,学生入学后实行通识教育,二年级末根据社会需求、本人志愿及教学资源等情况在专业大类所涵盖专业范围内选择具体专业。
我校招生的本科专业大类所涵盖的具体专业为:经济学类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两个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物流管理(限理工类)六个专业;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两个专业;电气信息类(电子与通信方向)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两个专业;电气信息类(计算机方向)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三个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两个专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0%-120%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如有多个志愿则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对已投档考生,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已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按照专业志愿、单科成绩、品德鉴定、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 对有部分省市不分文理科但有选考科目要求的,按照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来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对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后其总分达到我校在该省的投档线,我校将按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本科电气信息类专业、高职专科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第十七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本科生3500元/人•年(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100元/人•年),高职专科生5000元/人•年(其中装潢艺术设计专业65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有800和500元/人•年两种。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校纪检委、学生处、教务处、体育教学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做到“六公开”及“六不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电话:0311-8720801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咨询电话(开通时间:2008.5.8—10.20):0311-87207400;网址:www2.sjzue.edu.cn/sjyzs/。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