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北传媒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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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名称:河北传媒学院,教育部备案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2784。

二、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四、性质:民办

五、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六、外语语种不限(教学为英语教学);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等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七、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院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份,承认生源省联考专业成绩,按当地省份的录取政策执行;

2、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份的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表演及其专业方向,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3、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省份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公共事业管理、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八、普通文史类、理工类录取原则

1、进档考生以高考成绩总分为主要依据,综合考查德智体状况和相关单科成绩进行录取。

2、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对享受加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学院学费、住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十一、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河北传媒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5100688、85100699

学院网址:www.hebic.cn

学院地址: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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