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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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国际代码:14047。办学类型:教育部备案河北省政府批准的全日制省属民办高等专科院校。办学层次:全国统招,专科三年。

第三条 学院概况: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是一所综合性涉外型大学,占地 600 亩,总建筑面积为20.8万平方米。学院分为三简路校区和北校区。拥有 P4 计算机 800余台,数字化多媒体视听语音室 16 个,多媒体教室18个,电子图书阅览室 17个,现代管理模拟实验室 20 个,投资近千万的护理试验室,物流管理试验室、形体健身房。学院现有教师 600 余名,其中专职教师占 80% ,教授、副教授占 1/3 以上,并有多名外籍教师。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逐步形成了立足京津冀,面向经济发达省份,远涉东南亚、北美、欧洲的就业格局。

第四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经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后,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阅档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亦接受非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填报专业顺序择优录取。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适当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七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八条  对于各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加分和降分执行相关的省考试院规定。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考生语种:我院英语、涉外方向专业教学起点低,学生入学前对英语无特殊要求,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一条  “航空服务、酒店管理、表演艺术”专业均要求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

第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1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对口升学考生、艺术类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类型:艺术文、艺术理、文史、理工、对口。

第十五条  生源范围:面向河北及河南、内蒙古、吉林、山东、山西、湖北、贵州、新疆、黑龙江、辽宁、青海、甘肃、陕西、四川、湖南、江西、浙江、安徽、天津、云南等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六条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共设6个院系31个专业,分别是护理(英语方向)、护理(社区方向)、航空服务、酒店管理(涉外方向)、电子商务(涉外方向)、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涉外国际新闻方向)、会计(涉外方向)、税务(海关报关方向)、国际金融(涉外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涉外经济贸易方向)、工商企业管理(职业经理人方向)、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涉外方向)、海关管理(报关业务与技术管理方向)、应用英语(对外汉语方向)、商务英语、商务日语、艺术设计(平面设计方向)、影视动画、动漫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表演艺术(影视艺术方向)、主持与播音(涉外方向)、艺术设计(建筑设计方向)、艺术设计(室内装潢方向)、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11年各省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版和理科版。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执行国家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及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107国道与常山西路交叉口47号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31路、201路公交车外事学院站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0311)88247985 88247986  88247987  
               联系人:吕老师         邮编编码:050800

学校网址:http://www.wsxy.net

电子信箱:wsxyzb@163.com

在线咨询:320007130  320007131  320007132  320007133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外事职业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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