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集宁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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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2年学院招生工作,保障学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有南、北两个校区(分别位于集宁区工农路东、西两侧,相距一公里)。

第三条 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院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2年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条 学院2012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体育教育、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新闻学、旅游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语)等;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含蒙授)、初等教育、英语教育、数学教育、音乐表演(航空乘务、安检方向)、城镇规划、法律文秘、会计电算化、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供用电技术、园艺技术、酒店管理等。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委会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

(三)报考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生源省(自治区)统考或我院考试的专业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报考艺术类音乐表演(航空乘务、安检方向)专业的考生,获得我区同类院校发放的本专业考试合格证(含体检合格),按专业考试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英语(本科)、英语教育(专科)专业要求考生加试口试,成绩达到及格;

(八)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九)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第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和数控技术、图形图像制作、汽车运用技术等专科(高职)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四)中国建设银行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少数民族本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学历证书制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信息公开、咨询方式:

(一)招生网:http://www.jntc.nm.cn;

(二)Ε-mail:jnsfxyzsb@163.com;

(三)咨询电话:0474-4875613(兼传真);

(四)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 集宁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五)邮    编: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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