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 高老师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吉林财经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1.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评估方向)、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财政学、税务、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俄语)、经济学、经济学(资本运营方向)等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3.法学(经济法方向)、法学(民商法方向)等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5.英语(经贸方向)、日语(经贸方向)、朝鲜语(经贸方向)、新闻学(财经新闻方向)、广告学等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6.数学与应用数学(保险精算方向)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广告学专业每生每年6820元,新闻学专业每生每年6200元,英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06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生每年48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税务、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法学等专业每生每年4620元,会计学、审计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每生每年418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每生每年3850元。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电子商务、会计学、金融学)学费及注册费为每生每年230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