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一)招生计划
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市高中阶段招生指导计划,参照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的招生计划,经研究决定下达2014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指导性计划(见附件1)和2014年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见附件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另文下发。
(二)招生办法
1. 今年全市考生中考分数公布后填报志愿。报考普通高中(包括省、市示范学校)的历届生提高20分建档。
2. 初中毕业生统一使用电子档案,录取时实行电脑投档。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中招开始前将考生的志愿、综合素质评价、文化课成绩、理科实验操作考试、体育考试和地理、生物考试成绩等信息资料整合后报市中招办。
3. 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志愿、文化课成绩、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体育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地理、生物考试合格情况等信息,参照推荐生名额使用情况,计算出各学校计划生与择校生的参考分数线,录取时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各县(市、区)普通高中计划生与择校生的最低录取标准于中招开始前报市中招办。
4. 为确保2014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市教育局将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市级示范高中的,取消其市级示范高中称号。
5. 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按照省教育厅2014年中招文件“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要对辖区内生源外流进行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公办普通高中除经市教育局批准跨区域招生计划名额外,其他一律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市教育局将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市级示范高中,市教育局将撤销其市级示范高中称号;对监管不力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年终督导和基础教育重点工作考核中,市教育局将视情扣分。
(三)特殊加分政策
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侨办或对台办证明)
2. 侨眷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侨办证明)
3. 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证明)
4. 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证明)
5. 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符合上述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一项计入总分,不累计加分。政策性加分在报名时由考生提出申请,县(市、区)中招办登记审核,并在当地进行公示,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办。
农村独(双)户女孩报考一般普通高中时,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见市政府文件滁政〔2013〕28号,须有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四)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县(市、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五)特殊生招生办法
1.“指标到校生”的招生办法。“指标到校生”是指省、市示范高中拿出不低于80%的计划性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见附件4、5、6),由有关学校按招生条件进行申报。
各县(市、区)原则上依据辖区内各校毕业生人数并适当参照学校办学质量与声誉进行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名额分配。根据分配名额、结合各校中考达示范高中建档条件的人数确定录取对象。学校在成绩公布后,从高分到低分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地理、生物考试合格情况确定录取对象。凡该校中考达示范高中建档条件人数达到或超过分配名额时,则名额作废;未达到名额时,在计划生分数线下20分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按分数高低顺序递补确定录取对象,名额补完为止;在计划生分数线下20分范围内,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额自动作废。
指标到校生填报的第一志愿必须是对应的省、市示范高中。历届生、外校转入不满一年的学生和借读生不得申报。在此条件下,农民工随迁子女享受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政策,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外市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应届学生享受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政策(报名点),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2.“特长生”的招生办法。特长生是指在体育、音乐、美术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为推动初中素质教育的实施,鼓励学生发展个性特长,经市教育局批准,在部分普通高中开设招收特长生的班级。特长生考核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制定,报中招办批准后执行。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招生、纪检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必须公示。
①特长生的“特长”须测试。各招生学校在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前,在中招、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一定标准对音乐、美术、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进行测试、体检,参加测试、体检合格的学生名单由县(市、区)中招办于6月12日前上报市中招办,凡不测试的或未按时上报名册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特长生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可按招生学校计划线下降低20分确定。
②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有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体育运动比赛、文艺演出、书法比赛等活动中,获个人或集体奖前6名的学生可优先或免试取得特长生资格,具体情况由招生学校决定。在参加特长生报考前,须提供获奖证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集体奖获得者由学校出具证明,县(市、区)教育局盖章,交招生学校审查,报市中招办审批。
3.“宏志生”的招生办法。滁州二中面向全市招收一个“宏志班”。“宏志班”的办学宗旨是:对品学兼优、家庭贫寒的学生给予资助,以激励他们更加奋发努力,立志成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应届生均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或招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登记,经招生学校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
4. 滁州中学面向全市(不含市本级)招收部分学生。凡成绩达到滁州中学录取分数线,志愿报考滁州中学的考生,可以直接向滁州中学申请;也可以在所在学校填报志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县(市、区)中招办,县(市、区)中招办报市中招办;滁州中学根据考生分数、招生计划提出初步意见,市中招办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生源分布等因素进行审批。
5. 英语国际班招生办法。经省教育厅批准,天长中学与新加坡华盛教育中心联合开办高中英语国际班,专业口语教学,面向全市招生。具体招生办法依据省厅批复要求由学校制定,经当地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
(六)录取办法
1. 录取批次。第一批次为省、市示范高中,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批次为普通中专(五年制高职)、一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 录取方法。按照等级附分数的办法,即综合素质评价以等级形式呈现,中考成绩(含理科实验操作、体育考试)以分数形式呈现,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结合各校的招生计划,划定各层次录取参考分数线,制定具体的录取标准: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D等级不能录取到省、市示范高中。从2015年起,凡地理、生物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录取到省示范高中。合格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四、加强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建立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中招领导小组,加强对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理顺招生管理体制,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管理。市教育局决定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占文(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周爱勤(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志兵(市委教育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徐 勇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丁 瑞(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 勇(市政府教育总督学)
成 员:王长山(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超武(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科长)
陈敬岳(招生办主任)
曹太飞(教研室主任)
尹 军(监察室主任)
程先梅(财务科副科长)
李文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徐勇、周爱勤、丁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长山、王超武、陈敬岳、曹太飞为副主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市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科室分别负责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招办负责中招考务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和中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招生管理。各省、市示范高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2004〕39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以下,按照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同城“借读”行为。
(四)加强考务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对于语文考试按照规定可以带入考场的《新华字典》,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严防以此为名实则夹带其他资料的严重舞弊行为发生。
(五)规范招生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估监控制度,保证中考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顺利进行。
(六)建立中招公示制度。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附件: 1. 2014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指导性计划表
2. 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3. 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学校编码表
4. 滁州中学“指标到校生”分配计划
5. 滁州实验中学“指标到校生”分配计划
6. 滁州第二中学“指标到校生”分配计划
滁州市教育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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