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八、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7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做好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工作。

  1.烈士子女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本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专科层次录取时(含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可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八个传统体育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体育尖子: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符合《运动员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中获得名次并取得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1)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2)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

  (4)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外,其他符合以上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考生申报高考加分资格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有特殊规定的加分项目除外)。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考生的资格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加分类别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加分资格。

  九、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要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开工作,努力维护公平公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招生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等级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资格、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 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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