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西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六、录取

  34.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分科类、分层次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组织有关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

  35.我省高校招生仍实行两种投档模式。

  (1)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投档原则,先分科类将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照顺序对考生逐个进行投档;对某考生投档时,遵循该考生填报的多个平行志愿院校依次检索判断,当检索到该考生填报的某个院校有调档缺额时,即将该考生档案投放到该院校。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科类:第一批本科(A、A1、B类)(不含特殊类型招生)、第二批本科(A、B、C类)、“专项生”批及专科(高职)批的文史和理工两个科类。

  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是:

  1)先按考生特征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特征总分是指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加分之和);

  2)考生总分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

  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

  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3)上年被录取后未报到考生将排在同分数的最后,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2)传统志愿投档模式:根据 “第一志愿志愿优先,平行参考志愿分数优先” 的投档原则,先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所报第一志愿分开,然后将填报同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放平行参考志愿。

  36.投档程序

  (1)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A、A1、B类)、第二批本科(A、B、C类)、“专项生”批及专科(高职)院校批投档,按科类分三个步骤进行:

  1)模拟投档:通过模拟投档与招生院校通报生源情况商定投档比例,确定调增招生计划,核定院校自主招生投档控制分数。模拟投档比例省外高校不超过1:1.05,省属高校不超过1:1.1。

  2)正式投档:模拟投档结束后,按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一次性正式投档。

  3)征集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的院校,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平行志愿投档,不进行模拟投档程序,按照院校缺额计划1:1的比例,直接进行一次性正式投档。

  第一批本科院校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档。

  (2)不实行平行志愿的院校投档,仍实行传统志愿投档模式。分批次、按科类分三个步骤进行:① 先投第一志愿;②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充投放平行参考志愿;③ 生源仍不足的院校,征集志愿后,再进行补充投档。

  37.军队、公安等院校提前录取。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军队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按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检和政审考生名单。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安等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同招生院校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录取时,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8.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为:独立设置的31所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及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等院校,自行划定本校本科专业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其他提前批录取的艺术院校须达到山西省划定的艺术类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原则和办法择优录取。

  39.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40.香港、澳门特区高校内地招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有关高等学校在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11〕4号)的规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等10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单招录取;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学院等6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41.免费医学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征集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征集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42.免费师范生录取安排在提前一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43.“专项生”招生,即面向中央确定的我省2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15个国家级贫困县以及22个省级贫困县(17个省定贫困县、5个插花贫困县)的定向招生。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具有上述贫困县户籍和本县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三年学籍并连续三年在具有学籍的学校就读,且符合2014年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本科录取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高职录取在提前批专科(高职)录取后、专科(高职)批次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线。专项生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高校根据“专项生”相关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将通过分段多次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自2014年起,按专项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贫困县考生的“专项生”资格由各县教育局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并报市招生委员会,统一汇总后报省招考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专项生”志愿。

  44.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班招生一律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少数民族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的录取分数线与民族班录取分数线相同。

  45.普通本科院校分二批录取。第一批分A类、A1类和B类院校:A类是全国重点院校和教育部确定的实施“211工程”、“985工程”的院校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A1类是第一批A类院校中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B类是多年来在我省招生生源较好的一般院校。第二批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院校: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教育部批准从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C类院校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高校所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随本校的录取批次进行。

  46.体育类院校(专业)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院校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文化或专业成绩等有特殊要求的,按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一批本科(A、B类)院校的体育类计划列入提前本科批次录取。

  47.艺术类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类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按各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控制线的65%划定。

  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及要求:使用省级统考美术、音乐、舞蹈、表演、书法学类专业成绩以及省联考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文理综合投档,投档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使用高校校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文理综合投档,不设定投档比例。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的使用办法: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部分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除外)及专科(高职)院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使用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等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是否使用我省联考成绩,由招生院校确定。省内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使用校考成绩的除外),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省招考中心依据高校要求按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职(专科)的艺术类专业按省级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山西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以文史、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 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以文史、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专业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在报有志愿且文化与省联考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均合格的生源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汉语言文学(播音与主持方向)专业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在报有志愿且文化与专业均合格的生源中,按文化成绩的80%与专业成绩的2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传媒学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以文史类第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文化和专业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播音主持艺术专业以文史类第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须达80分(含)以上,按文化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使用省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省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达文史类第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按文化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的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48.外语院校(专业)或有关要求外语口试的院校(专业)录取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50.加分照顾条件

  (1)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残疾军人考生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均以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形式提供给高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或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并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获我省确定运动项目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测试认定达到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4)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省招考中心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51.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中心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公示,4月30日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有关高校。

  53.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我省招考中心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4.高校成立由校(院)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信访接待和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55.实行传统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调阅合格生源考生档案,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非第一志愿为平行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省招考中心将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招生微调计划数和调档比例要求后,省招考中心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56.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招生高校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其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完全由高校负责解决。

  57.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校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60.高校根据经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考中心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讯地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论或评语等)、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高校录取结束后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作为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我省不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高校。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体格体检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相一致,以上材料及考生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由县级招办保存。

  62.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63.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含考生号)名单,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内传报我省招考中心。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64.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5.录取期间,录取场所实行分批封闭管理办法。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信息管理

  6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及办法,务实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骤不简化,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网络系统及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的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通过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建立招生信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造假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信息公开公示

  67.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68.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等。

  我省招考中心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和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省招考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省招考中心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70.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71.对在考试、评卷、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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