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高中和市本级立项学校与一般学校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审批的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为A等及B等者,示范高中方可录取(定向生必须为A等);为C等及以上者,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50%的,这部分学校的考生可降至B等),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以上(含B等);报读示范高中择校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分数)可按统招生中考总成绩最低录取分数降低50分,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原则上要达到择校生的中考成绩水平。
报读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B等以上(含B等)(个别招生学校如若生源不足,可降至C等),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以上(含C等),报读择校生中考总成绩可按正取生最低录取分数降低50分,学科成绩原则上达到D等以上(含D等);报读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成绩达到择校生的成绩水平。
符合特长条件但中考成绩达不到特长生录取分数的考生报读示范高中、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择校生的,如特长项目特别突出,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原则上控制在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有些确具特长但因无机会参加比赛获得奖状证书的考生以特长条件报读地处乡镇招生学校择校生,招生学校在接受其报名后,参照县(区)级比赛相应项目获奖成绩水平对其进行特长水平测试,达到测试水平要求的,出具测试成绩证明以作录取凭证。该项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监督进行,并由负责人和监测人对测试成绩签字确认。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县属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先正取后择校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在录取安排上,先完成示范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录取,然后进行其他录取。
1.示范高中正取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1)定向生录取。根据考生报读志愿,以考生中考报名所在学校为单位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实施满额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到或超过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报名考生达不到分配的指标数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实施录取。少数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比例数超过50%(含)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比例数达不到50%的,在A等人数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情况下,降至B等录取,使录取人数达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A等人数不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个别薄弱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为零的,降至B等录取,录取人数为分配指标数的50%,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录取人数超出指标数时,所超人数在统招生指标中冲减。
(2)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
2.示范高中择校生根据录取条件,由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录,办理收费手续。招生学校将初录名单连同考生报名材料、收费凭证报送市中招办办理审批录取。
3.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和择校生根据录取条件,由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初录,现报现录,先报先录,直至在报名限期内录取满额为止,个别学校若在报名限期内未录取满额的可适当延长录取时间。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4.特长生的录取。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所具备的特长条件进行预录,并对进入预录的考生针对其特长方面进行测试,达到条件的,即予初录,县属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录取。
5.以特长条件报读示范高中、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择校生的,实行先审批后录取。招生学校将考生报名材料直接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同意后办理初录和收费手续,后按程序与其他择校生一起办理正式审批录取。
6.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四)录取与审批时间安排
1.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0—23日;择校生录取审批时间为7月23日—28日。
2.立项学校和一般学校正取生与择校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3日—8月3日,个别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延长至8月30日,在此期限内招生学校一次或分批报送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办理审批录取;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8—29日。
(五)录取通知书
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中招办在审批录取时签发,由招生学校发送给考生本人,也可由招生学校送考生所在学校转交给考生本人。正取生录取通知书为《2014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新生录取通知书》,择校生录取通知书为《2014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择校生新生录通知书》。
(六)入学
考生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和办理入学时间办理入学,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录取学校的,须由考生个人和家长先征得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退录后,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录取变更手续。
(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县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中招办、县普通中学招生负责部门按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策,组织落实招生的具体工作。
2.规范办班教学行为。任何学校所招学生必须独立组织教学,不得以挂靠、委托、联合办班等任何形式异地、异校组织教学。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招生工作。新生收费标准、新生录取条件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各公办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数额。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收费。
5.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不按规定程序招生,不得招收未参加2014年中考的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录取,不予办理学籍,相应的权利将不予确保,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
考生未经办理变更录取手续,擅自变更就读学校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负责。
6.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市、县成立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查处。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均应设立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指导并直接负责市本级学校招生监督与违规违纪查处工作。市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
7.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钦州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附表:钦州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学校名称 | 招 生 计 划 人 数 | 生 源 范 围 | ||||||||
合计 | 指令性计划数 | 指导性计划数 |
| |||||||
小计 | 正取生 | 择校生 | 正取生 | 择校生 | ||||||
小计 | 统招生 | 定向生 | ||||||||
示 范 高 中 | 钦州一中 | 1350 | 1350 | 1228 | 798 | 430 | 122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钦州二中 | 1350 | 1350 | 1228 | 798 | 430 | 122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
灵山中学 | 1350 | 1350 | 1228 | 798 | 430 | 122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
浦北中学 | 1200 | 1200 | 1091 | 709 | 382 | 109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
灵山新洲中学 | 1300 | 1300 | 1182 | 768 | 414 | 118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
小 计 | 6550 | 6550 | 5957 | 3871 | 2085 | 593 |
|
|
| |
示范 高中 立项 学校 | 钦州三中 | 1350 | 1350 | 1228 | 122 |
| 全市 | 不限范围 | ||
小 计 | 1350 | 1350 | 1228 | 122 |
|
|
| |||
一
般
学
校 | 钦州四中 | 600 | 600 | 546 | 54 |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灵山二中 | 1320 | 1200 | 1091 | 109 | 120 | 灵山县 | 不限范围 | |||
灵山化龙中学 | 800 | 480 | 436 | 44 | 320 | 灵山县 | 不限范围 | |||
灵山那隆中学 | 800 | 540 | 491 | 49 | 260 | 灵山县 | 不限范围 | |||
灵山武利中学 | 860 | 600 | 546 | 54 | 260 | 灵山县 | 不限范围 | |||
灵山天山中学 | 800 | 600 | 546 | 54 | 200 | 灵山县 | 不限范围 | |||
浦北二中 | 1200 | 1200 | 1091 | 109 |
| 浦北县 | 不限范围 | |||
浦北张黄中学 | 600 | 600 | 546 | 54 |
| 浦北县 | 不限范围 | |||
浦北寨圩中学 | 600 | 600 | 546 | 54 |
| 浦北县 | 不限范围 | |||
浦北金浦中学 | 1000 | 1000 | 910 | 90 |
| 浦北县 | 不限范围 | |||
钦州小董中学 | 700 | 500 | 455 | 45 | 200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钦州大寺中学 | 650 | 450 | 409 | 41 | 200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钦州平吉中学 | 120 | 120 | 109 | 11 |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钦州那彭中学 | 240 | 110 | 100 | 10 | 130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钦州港区中学 | 340 | 240 | 218 | 22 | 100 | 市本级 | 不限范围 | |||
英华学院附属中学(民办) | 500 |
|
|
|
| 不限范围 | ||||
小 计 | 11130 | 8840 | 8040 | 800 | 1790 |
| ||||
合 计 | 19030 | 16740 | 15225 | 1515 | 1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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