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社会的大环境,从中汲取能量,获得丰厚的回报。换言之,我们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以优质的产品、诚信的精神实实在在、诚心诚意的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社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打造出属于我们自己的一片天地。
同力建设未来是公司宗旨的另一个方面,在这里,“同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上下同心协力;二是指我们公司本身也是同力
集团的一分子;但这两者又是统一的,无论从员工个人角度,还是从公司整体角度,只有我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结成一个坚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战斗集体,我们才有可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任何困难,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未来。
公司经营理念:优质产品奉献社会,丰碩业绩回报股东。
内涵是:从经营角度讲,创造优质的产品是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用优质的产品去占领市场、赢得客户,取得丰的经营业绩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用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来理解,一个企业首先是出资者的企业,也就是股东的企业。股东出资建设企业的最终目得是为了取得经营成果,赚取经营利润,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以最大限度的赢得利润,用丰硕的业绩来回报股东。股东赚取利润和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股东必须通过经营者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其投资的最终目的,经营者也必须用辛勤的劳动来取得丰厚的收入,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运行机制,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主管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一律执行定编定员管理。公司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职数各岗、级人数由公司决定。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定员标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修订各部门定员指标。(附件1:公司定岗定员编制表)
第四条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合同制。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皆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员工,必须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被公司聘用担任主任工程师及中层管理职务的员工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长期合同和二年期合同两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和其他员工签订二年期劳动(聘用)合同。
第九条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按照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制度执行;二年期聘用合同的适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公司统一规定的条件外,可以约定其它享受和不享受的待遇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节人事调配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借调、抽调各部门人员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被调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各部门内部人员调配原则上按原从事工种调整。跨工种、岗级调配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发布人员调配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调出公司的,应首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15日内办理离厂手续。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予调出:
1、涉及经济问题,拖欠公款尚未结案者;
2、所经手的业务、所保管、使用的公司财物交接不清的;
3、公司选派进行培训或到高等院校深造研修或出国培训,尚未完成服务年限者。
第四节员工行为准则
公司提倡员工遵守以下准则: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同公司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
3、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完成工作任务。
4、尊重知识,崇尚科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文化素质。
5、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尊老爱幼。
6、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节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下班的为早退,上班时间过后30分钟没有到岗或提前30分钟下班、又没有请假手续或出差证明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
第二十八条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岗位的为窜岗;未经带班人员或部门领导允许离岗15分钟以内为擅自离岗,15分钟至30分钟为脱岗,30分钟以上者为旷工。
第二十九条禁止员工私自顶班、替班、买班、卖班。
第三十条严禁酒后上班。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岗位、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处罚:
1、迟到、早退、窜岗、擅自离岗、脱岗每人次扣发岗位工作的10,月累计3次以上者扣发岗位工作的50;
2、旷工者每次扣发岗位工作的30,月累计旷工两次扣发岗位工作的50。
3、私自顶班、替班,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每次均扣发岗位工资的20,被顶替者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买班卖班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的30,出卖方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
4、睡岗者每次扣发岗位工工资的30,月累计两次睡岗者,作调岗处理。
5、酒后上班者,一经发现即勒令离岗,并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否决当月岗位工资。
6、在岗位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扣发岗位工资的10-50。
第六节工资福利及劳动时间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所属员工上月工资造册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公司在每月15日以前发放上月工资,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月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障,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各种社会保障金的个人应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质量部、销售部工作人员及信阳分公司的行政人员采取定时工作制;各车间和信阳分公司生产系统人员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七节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发给员工的用语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防止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并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工作服装、鞋、帽、手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防护用具。工作服装、鞋、帽、手套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发放;特殊工种的防护用具由生产技术质量部负责制订配发标准并采购和配发。
第四十条公司工作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销售部业务员每年发放一套外,公司其他员工每年发放两套;后勤部室人员每年发放劳保鞋一双,其他员工每年发放两双;后勤部室人员每月发放手套一双,其他人员每月发放两双。
第四十一条公司公司发放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属公司财产,员工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穿戴或佩带劳动防护用品。若发生损坏、丢失,应通过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所需费用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常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备临时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使用。
第八节员工休假与考勤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即刻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类假期规定
1、事假一次事假不超过七天,全年事假不超过两次;
2、病假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休息,须凭公司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病假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3、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的员工结婚时可享受连续三天有薪假期。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如属国家规定之晚婚年龄时结婚,则可获得连续十天晚婚假期(包括节假日、休息日)。申请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半年内,假期必须一次性用完。
4、产假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可享受90天带薪分娩假期。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病假处理。在公司服务满十二个月的男性员工,如属初婚、未生育的再婚者,其妻子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三天(连续工作日)。(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5、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三天(连续工作日)丧假,旁系亲属过世,可享受一天丧假。
6、探亲假父母和配偶在省外有固定住所且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含路途时间),假期必须一次性用完。
员工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第十五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属总经理,各专业工程师的请假审批权限属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一般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属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须制订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工作日考勤,准确反映职员的出勤、各类休假、加班、调休及缺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
第九节外来劳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来劳务的主管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未经批准,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使用外来劳务,必须与法人实体、经济或行政主体签订劳务协议,不得针对任何个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如需使用外来劳务,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注明事由、具体劳务项目、人数、期限以及对劳务人员的技术或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劳务手续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第五十条外来劳务人员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部门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外来劳务人员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总经理办公室依据劳务协议追究其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使用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违法外来务工的管理规定,私自安排劳务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所在部门或责任人承担,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三章员工奖励和处分办法
第一条公司的奖励分为对员工个人的奖励和集体奖励。集体奖励由公司党支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晋一年一级工资、晋岗、授予称号。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量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创造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对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员生命安全,防止或抢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对检举揭发不法行为,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立足本职,敬业奉献,被评为年度先进个人者;
9、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除以上奖励外,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员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批准后实施。给予通报表扬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给予其他奖励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个人的处分分为:警告、扣发岗位工资或绩效工资、降级、降岗降级、留用待岗。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不遵守公共秩序的;
2、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
3、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4、接收礼品、礼金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
5、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内;
6、隐瞒安全、设备等事故不报,或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原始资料,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的;
以下行为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
(2)私自涂改考勤记录;
(3)酒后上班;
(4)私自委托他人代班;雇人上班,或自行搞小倒班;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刊、干私活;
(6)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的。
8、其他应给予警告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扣发岗位工资的处分:
1、旷工一天以上的;
2、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指挥的;
3、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不听劝告,或不遵守公共秩序,寻衅闹事情节严重的;
4、越级反映个人困难和要求,不听解释、劝阻的;
5、因主观原因,当月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6、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7、接收礼品、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8、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9、其他应给予扣发岗位工作或绩效工资处分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1、旷工3天以上的;
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3、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4、接收礼品、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5、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6、恶意攻击、诽谤,或作伪证中伤他人,直接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
7、歪曲事实,损害企业形象的;
8、其他应给予降级处分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岗降级、留用待岗处分(留用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1、员工在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1)生产、工作时间饮酒、干私活、睡觉;
(2)吵架、闹事、斗殴、逞凶,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3)迟到、早退、脱岗、窜岗、擅离职守;
(4)有意违反工艺纪律、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停产一小时以上;
(5)因本人责任造成损坏设备、工具、浪废原材料、能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
(6)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
(7)个人私事纠缠领导,不听劝阻。
2、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的;
3、使用暴力殴打或伤害他人的;
4、受到公安机关拘留10天以上的;
5、涂改、盗用单位文件、印章或模仿领导签字,侵吞公司财物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
6、行贿受贿、索要礼品、敲诈顾客或腐化堕落、造成极坏影响的;
7、因以下原因,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含20000元);
(1)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及其他专项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产品被盗窃、诈骗、流失;
(3)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4)虚报冒领,假公济私;
(5)在采购、销售等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8、接收礼品、礼金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9、贪污或偷拿夹带企业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10、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11、其他应给予降岗降级、留用待岗处分的。
第十条给予员工警告处分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所在部门或总经理办公室实施;给予员工其他处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一条员工的奖惩材料应由所在部门负责整理,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除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外,可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同类别的奖惩以董事会的奖惩决定为准。
第四章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根据公司劳动保护及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各车间、部室,信阳分公司。
第三条工作服的分类:春秋装、夏装、冬装,并予以编号;2004年底发放的第一套春秋装及2005年4月初发放的第二套春秋装统一编为“05-1号”。
第四条员工着装原则:按规定着装,保持服装整洁。
第五条岗位员工着装:员工进入公司必须着工作服,并按照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内的着装要求与岗位员工相同,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社会活动时可以着便装。
第七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着装不作统一要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着装;在建设工地、生产区一般情况下要着工作服。
第八条公司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所有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着装的换季按公司要求的时间统一进行,不得反季节着装。
第十条着工作服的具体要求:着全套工作服,佩戴本人的员工胸卡,衣扣、袖扣要扣系整齐;在室外作业时要戴安全帽或工作帽。
第十一条公司销售部部长、业务员的着装要得体、大方、正规,在参加业务活动时要求着成套西服,穿皮鞋,系领带。
第十二条男性员工蓄发不得过耳,不得留长胡须;女性员工戴安全帽或工作帽时,头发不得露出帽外;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佩戴饰物。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着装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的10。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章员工投诉及申诉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员工对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违法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对本人或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一种举报及合法权利的诉求;申诉是指认为本人或他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公司或部门对其做出的处分、处罚违反政策、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进行的申辩和合法权利的诉求。
第三条投诉和申诉是公司赋予员工的权利之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或剥夺员工的投诉申诉权利,更不得利用职权对投诉或申诉的员工打击报复。
第四条员工进行投诉和申诉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不得借此大吵大闹,或携私报复,诬陷、诽谤、诋毁他人。
第五条员工投诉及申诉的受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员工的投诉或申诉后,在7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的答复或解释。
第六条员工进行投诉和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以便查证、备案。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诉或申诉的员工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在调查处理投诉申诉事件时,可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所涉及的部门或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员工投诉或申诉的事件经查证属实,必须予以纠正,相关的责任人应当面向投诉或申诉人道歉,投诉或申诉人所受的损失应予补偿。
第九条员工的投诉或申诉经调查与实事不符,只要不涉嫌有意报复、诬陷、诽谤、诋毁等情况,对投诉或申诉人不予追究。
第十条对员工投诉或申诉的时间进行调查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明判是非。
第十一条员工对投诉或申诉事件调查结论不服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投诉或申诉,也可向社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