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降分录取政策及办法
第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
1.按照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执行降分录取政策。其中,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及招收国防生院校专业,航海类专业,政策规定的农林类等享受加分政策专业,以及护理专业,在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按照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在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仍不足时,经批准,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 高职(专科)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时,生源不足的,经批准,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校外,可在该批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再进行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降分政策同第一次征求志愿)。
第十七条 艺术类
1.本科A批原则上不执行降分录取政策。
2.本科B批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面向专业成绩达到省级专业统考本科分数线、文考成绩在本科文考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征求志愿,并组织录取。
3.高职(专科)批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专业成绩达到省级专业统考专科分数线、文考成绩在专科文考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
各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分数线,且文考成绩在相应批次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所有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七章 特殊类招生安排
第二十条 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
1.分两批次进行,其中按照本科一批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按照本科二批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之后、本科二批之前进行。
2.投档顺序按照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各类预科班招生
1. 高校举办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华侨大学预科班安排在本科一批征求志愿进行,只招收具有“三侨一台”(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考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华侨大学预科班在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
2. 在相应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本科层次预科班可在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以内,专科层次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60分以内,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014年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属本科高校面向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1.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投档录取,投档安排在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之后进行。
2.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投档,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栏目。按本一批招生的院校专业执行本一批分数线,按本二批招生的院校专业执行本二批分数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在相应批次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定向招生
1.本科高校定向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职(专科)定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医学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3.本科高校实施定向招生的,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相应批次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中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生源不足时的降分,按高职(专科)批降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医学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县级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农林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持定向委培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五条 凡按照《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照顾加分资格,属于“非固定加分”。在考生分数排序时,不作为固定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含艺术或体育类,下同),但在检索到该考生的志愿时,如相关志愿栏目符合加分条件且考生能享受此照顾的,作为相应的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若因重新计分后才达到投档条件的,该生不受投档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文科艺术(或文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文史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理科艺术(或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理工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体育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
第二十八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且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由省招委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安排表
一、艺术类
序号 | 志愿批次 | 网上填报志愿时间 | |
1 |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 | | |
2 | 艺术类本科A批常规志愿 | | |
3 | 艺术类本科A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
4 | 艺术类本科B批常规志愿 | | |
5 | 艺术类本科B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
降分征求志愿 | | ||
6 |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 | | |
7 | 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二、体育类
序号 | 志愿批次 | 网上填报志愿时间 | |
1 | 体育类本科批常规志愿 | | |
体育类本科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
2
| 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 | | |
体育类高职(专科)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三、文史、理工类
序号 | 志愿批次 | 网上填报志愿时间 | |
1 | 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 | | |
2 | 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征求志愿 | | |
3 | 文史、理工类本科层次特殊类型招生志愿(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农村专项计划) | | |
4 | 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常规志愿 | | |
5 | 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
6 | 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常规志愿 | | |
7 | 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
8 | 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公安院校志愿 | | |
9 | 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 | | |
10 | 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 | 第1次征求志愿 | |
第2次征求志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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