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二、原告混淆了“开发商”与“业主”的概念。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DRDR”项目的开发商,不是业主,不符合约定退款条件,况且原告已经进场施工,也没有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证据。

  1、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开发商和业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原告诉称:“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能让原告进场施工。说明即使是原告没能进场也是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业主的原因,所以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款条件。

  2、原告承建了的“DRDR”项目的地下车库工程,该工程是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约定的建设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原告也从“DRDR”项目开发商(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拿到了相关的工程款,说明原告已经进场施工(有河北XX产开发有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付款凭证证明),另外对于该项目的建设因是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答辩人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具体履行是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居间人的答辩人没有关联。(所以何为进行下去?何为进行不下去?也需要原告拿出具体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没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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