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考体育考试工作管理细则

  惠州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惠州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体育”)工作,强化中考体育管理,加强中考体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考体育规范有序实施,依法从严治考,切实维护中考体育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一条 市成立惠州市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生考试、中小学教育、学校体育和纪检监察的领导任副组长,教育考试中心、中小学教育科、体艺卫科、教研室和监察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中考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教育考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教育考试中心主任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有关中考体育考试会议,研究确定并贯彻落实中考体育考试办法,检查、指导、监督中考体育考试工作,协调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和考务办公室,负责本县(区)中考体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本县(区)中考体育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参照本《细则》和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负责制定本县(区)中考体育工作方案,选调、培训考试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县(区)中考体育考务工作,查实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四条 中考体育以县(区)为考区,考区根据需要设置考点。各考点要建立领导小组,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点领导小组负责考点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对本考点中考体育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考点主考由县(区)教育局分管中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持考点全面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具体负责场地、器材的准备和考务管理及各考试项目的组织实施。

  在考试全过程中,主考、副主考必须坚守岗位,全程主持工作,及时处理考点违规考生、考务工作人员及突发、偶发事件等考试事务,严禁擅离职守。

  第六条 各考点领导小组下设监考组、总务组、监督组、保密组和医务组,主要职责是:

  监考组: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分项目对考生进行测试,当场宣布、打印考生考试成绩;

  总务组:按考试要求准备场地、设备及器材;做好考点治安保卫工作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

  监督组:督促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和举报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发生的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等工作;

  保密组:负责考生数据、考试成绩数据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考试文件、数据、影像等资料的保密;

  医务组:做好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医疗保障和救护工作。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七条 全市中考体育工作在惠州市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市、县(区)、考点三级体系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在市中考体育工作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中考体育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考点,统筹编排考试流程,明确考试时间,科学划分考试区域,清晰悬挂指引标志等各项具体考务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中考体育安全保障制度,成立安全应急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考试场地、体育器材与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县(区)必须建立中考体育监考员人才库,把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在职在编体育教师或社会体育专长人才纳入中考体育监考员人才库。考试监考人员必须在监考员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考体育工作要求加强考务培训,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要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结合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中考体育文件精神,遵守考试纪律,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和考试设备操作要领,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和准确。

  第十二条 中考体育实行回避制度。全市所有初三年级体育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体育中考的人员,不得担任中考体育监考及考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直属学校中考体育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按要求组织考生参加所在县(区)的体育中考。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中考体育考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监考员、监督员、保密员和医务员等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现场考试的考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在组织考试期间,严格禁止考试工作人员擅自外出考场,严格禁止监考人员离岗、私自换岗和串岗。

  第十五条 各考点配齐金属探测仪等检查仪器,由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检查。在进入考场前,考生的通讯工具由学校集中保管;除主考、副主考外,考试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由考点集中保管,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工作人员确需通话时,必须征得主考同意后,在考点指定地点公开接听。

  第十六条 各县(区)中考体育必须全部使用电子测试设备进行考试,并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及精度校准。各考点各考试项目要配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考试数据实行实时传输。同时,在考生集合处安装显示屏,与考点办公室电脑同步显示考生成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可引入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因仪器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经报请惠州市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停考试,严禁擅自手工操作替代,待故障修复后,方可继续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各考点要配备专用的登分电脑等设备,派专人负责,安装相应的考试登分系统,并与各测试仪器同步工作,做到成绩数据实时录入、成绩打印和现场确认同步完成。数据员必须于当天每场考试开考前,在监督员的全程监督下完成登分系统考生初始化数据的导入工作,导入完成后,监督员对考生初始化数据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

  第十九条 实行监考员轮换制度。每场考试开考前由主考负责宣布监考员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公布。除技术较强的特殊岗位外,其他监考员每半天轮换一次监考岗位,监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时间固定在同一监考岗位上,严禁监考员选择监考岗位或不服从轮岗安排。技术性较强的特殊岗位监考员(如:数据员、摄像员)可相对固定,但必须由责任心强,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每组考生完成一个考试项目,由监考员现场公开宣布该组考生成绩,现场打印该组考生成绩,由考生、监考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名确认后方可生效,每个考试项目每节考试结束后须用专用信封加贴封条加盖公章由保密组存档保管。中考体育结束后,各参加考试学校将本校考生考试成绩在校内公示栏和学校网站公示一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还要公布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县(区)教育局受理本县(区)内成绩异议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成绩存有异议,必须当场提出,到考点办公室填写《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更正登记表》提出更正申请,然后交考点办公室,由该项目的监督员和监考员审核确认。考生成绩有误确需更正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主考、该项目监考员、监督员和考生本人共同签名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考点各考试项目场地必须安装视频录像设备,对考试全程实时录像,每天进行备份;考生成绩数据(包括电动计时的图像文件)在每天上、下午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必须进行备份,严禁任何人私自打开和更改电子监考项目成绩数据库。监控录像与考生成绩数据密封后,加盖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印章,各考点主考和监督组组长必须在密封袋上签名,由县(区)教育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管理,封存保管12个月。未经县(区)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严禁任何人擅自查阅、修改和销毁。

  第四章 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考生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中考体育“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强化家校沟通,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并遵守中考体育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禁参考学校的带队领导及班主任进入考场,须在指定的候考区域集中等候,负责管理考生考前和考后的秩序。考生在考试期间交通、饮食和生活等方面的安全由参考学校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督促考生做好考前体格检查,开展学生体质情况摸排,对学生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巡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巡视制度。中考体育考试期间,市制订中考体育巡考方案,派出巡视组到各县(区)考点开展巡视督查,督促和指导各县(区)中考体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各县(区)考前的宣传发动和组织管理,以及考点的设置、考场布置是否符合考试规定等筹备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各县(区)抓好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试纪律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三)监督各考点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巡视员应及时向考点主考及当地教育局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考点主考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如发现存在作弊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市中考体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会同当地教育局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和向外扩散;

  (五)在巡视考点时,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监考员,并督促监考员履行职责,对违规者及时作出处理并记录好违规情节,保存好违规考生的违规证据。

  县(区)教育局均要建立巡视制度,对每一考点进行纪律巡视监察。

  第二十七条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县(区)可聘请本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社会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工作,虚心接受监督,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投诉举报,要建立台帐资料,及时进行调查、解释等相关处理工作,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有关处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纪检部门要加强中考体育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考监督机制,以提前介入、现场巡查、视频监控抽查等方式强化对考试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要岗位的监督,着重加强考点考试纪律、秩序和考风考纪的检查,防止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发生舞弊现象和考点秩序混乱引发安全问题等情况。同时,对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在中考体育中要层层签订考风考纪责任书,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和纪律要求,做到责任明确,纪律严明。

  第三十条 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对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参照《惠州市直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综合运用约谈、警示等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力求早发现、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考试舞弊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局纪检组(纪委)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严肃查处中考体育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有损考试公正、公平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间,各县(区)、市直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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