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尚未解决之前的边界争议处理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区划调整方案;
(六)年度复转、离退休军人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
(七)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八)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九)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有关密码电报、定密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⒈民政部门掌握的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尚未公开的建国以来历次战争中伤、残、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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