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⒌处理在华国际难民问题的决定;
⒍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⒎其它应定为“秘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期限
第六条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二)能够明确预见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按预见期确定保密期限;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秘密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四)对未标明保密期限和无法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事项按30年管理,机密级事项按20年管理,秘密级事项按10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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