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保密工作计划

  ⒋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

  ⒌处理在华国际难民问题的决定;

  ⒍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⒎其它应定为“秘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期限

  第六条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二)能够明确预见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按预见期确定保密期限;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秘密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四)对未标明保密期限和无法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事项按30年管理,机密级事项按20年管理,秘密级事项按10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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