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定密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四章 定密程序及标识
第七条 定密的基本程序:
(一)文件资料从拟稿起,承办人员应当依照保密范围有关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拟办意见,在发文拟稿签上予以标注,并注明定密依据备查;
(二)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送局办公室文秘人员审核;
(四)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
(五)送机要室定密工作经办人员记入定密台帐。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标识办法: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其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保密图表,应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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