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5-05-26 19:56:57 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是隶属河北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单位,学校代码:10076,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

第三条 河北工程大学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分为主校区(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中华南校区(邯郸市中华南大街62号)、丛台校区(邯郸市丛台路83号)和洺关校区(邯郸市临洺关西南开发区)。

第四条 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六条 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招生监察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不含附加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级差为2-1-1-0-0分,即:第一、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四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时,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理工类)、法学专业(理工类)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两个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入学后复试。

第十七条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要求口语加试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请具体参阅《河北工程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1.学费: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专业6125元/人·年,其他专业3500元/人·年;

2.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设有500元/人·年、800元/人·年两个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资源安排各专业学生入学就读的校区。

第二十七条 在河北工程大学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河北工程大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结果通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当地省份政策冲突,以当地省份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310-8579060

传真:0310-6030429

电子邮箱:zhaoshengban@hebe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heb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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