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一是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省“三独”比赛获奖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和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政策。
二是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范围和分值仍按国家和湖南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是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和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这些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湖南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取消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根据教育部规定,湖南省省级体育比赛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仅限于湖南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同时),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有加分资格。同时,由于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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