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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高考颁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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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一是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省“三独”比赛获奖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和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政策。

  二是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范围和分值仍按国家和湖南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是调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和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这些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湖南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取消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根据教育部规定,湖南省省级体育比赛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仅限于湖南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同时),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有加分资格。同时,由于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和湖南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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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投档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有右边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降分录取

  省级优秀学生可以加5分。

  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5分。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6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6名,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我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运动员和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3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

  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证书(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3分。

  提醒: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二等奖者可以加3分。报考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不能享受本项优惠加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关于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我省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推荐到具有对口招生任务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专科专业学习。由报考高校组织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三等奖者可以加3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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