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四川省2015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点击查看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误填报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其志愿以各市州招考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投档。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考生(学校有特殊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院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通类招生系列,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的录取,执行普通类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原因而不录取。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四川省2015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点击查看
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学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学校),或由市、县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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