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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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以及省招考委《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改进意见>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到招生工作“十公开”,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投档模式”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和投档模式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科层次及省外院校本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外院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内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 学校未报的按110%执行。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五条 录取工作分艺术本科提前批、艺体本科及专科批三个批次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并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录取前,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后的监督管理。录取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我省今年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招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录取时经学校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须于投档前一天12:00以前,将单科成绩要求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不按时报送的,则视为无单科成绩要求,按正常程序投档。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缺额1∶1投档,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有并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详见《关于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5〕90号>)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个别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录取规则及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5〕1号文件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对上述本科专业的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7.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6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20日12:00前将学校各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文件及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我院。

  8.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处理。

  9.新生入校后,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除外)。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考生体检卡》、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以及艺术、体育专业单项考试成绩等内容。

  4.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艺术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5.录取前,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的各类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提请学校复议。

  6.录取中和录取后,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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