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2015年证券从业知识: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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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公司债券的类型

  1.信用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一般来说,政府债券无须提供担保,因为政府掌握国家资源,可以征税,所以政府债券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大多数也可免除担保,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信用机构,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信用。公司债券不同,一般公司的信用状况要比政府和金融机构差,所以,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少数大公司经营良好,信誉卓著,也发行信用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实际上是将公司信誉作为担保。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要求信用公司债券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公司以这种财产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发生了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的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债务。另外,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可以分作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3.保证公司债券。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担保人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称第三者),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等。一般来说,投资者比较愿意购买保证公司债券,因为一旦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负清偿之责。实践中,保证行为常见于母子公司之间,如由母公司对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予以保证。

  4.收益公司债券。收益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它与一般债券相似,有固定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但另一方面,它又与一般债券不同,其利息只在公司有盈利时才支付,即发行公司的利润扣除各项固定支出后的余额用作债券利息的来源。如果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对股东分红。

  5.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重优势。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购买者可以按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附新股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这种债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可分离型,即债券与认股权可以分离,可独立转让,即可分离交易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另一种是非分离型,即不能把认股权从债券上分离,认股权不能成为独立买卖的对象。按照行使认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现金汇人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是指公司债券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

  对于发行人来说,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以起到一次发行、二次融资的作用。其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普通可转债,发行人一直都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第二,如果债券附带美式权证,会给发行人的资金规划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三,无赎回和强制转股条款,从而在发行人股票价格高涨或者市场利率大幅降低时,发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前者在行使新股认购权之后,债券形态依然存在;而后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后,债券形态随即消失。

  7.可交换债券。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发行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企业债券

  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1.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萌芽期。l984年一l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l987年一l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l993年一l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从1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了再度发展期。

  2.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三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3.短期融资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上市为债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工具,同时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区别

  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公司,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

  第二,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或注册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

  第三,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

  第四,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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