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1.13资金账户

  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项的账户。

  1.14清算安排

  指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

  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1.15期货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其他经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6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2.1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现金结算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实物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仓库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2.2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2.3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2.4商品标的交易日

  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遵循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期;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为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价格之日。

  2.5定价日(期)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适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的获取日,或采用均价方式定价的期间。

  2.6生效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也称起始日。

  2.7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2.8交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标的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9结算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进行现金结算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10计算期/单个计算期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该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中可指明计算期内的互换次数,对该类交易适用的单个计算期的计算公式为:

  单个计算期=计算期/互换次数

  2.11中断(干扰)日

  指发生中断(干扰)事件的日期。

  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3.1固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单位价格。

  3.2浮动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浮动金额的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同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时,浮动价格可区分为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

  3.3一口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协商而成的某一价格来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

  3.4点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通过加减协商形成的升贴水来确定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5均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确认的定价期及平均价计算方式来计算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6指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以一个或多个商品参考价格中的:(1)最高价;(2)最低价;(3)最高与最低的平均价;(4)收盘价;(5)开盘价;(6) 买方报价;(7)卖方报价;(8)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的平均价;(9)行权价格;(10)远期价格;(11)现货价格;(12)商品指数价格;(13)其他价格确定或计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其中计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3.7商品参考价格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价格。该价格在商品定义文件附录中列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价格、商品标的、商品参考价格源,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明。

  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4.1商品参考价格源

  指公布或发布商品参考价格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纸质(电子)媒介或出版物、报价机构、金融机构。

  4.2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通过明确下述条件,创设附录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参考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标的;(2)计量或交易单位;(3)包括交易所在内的商品参考价格源;(4)定价日;(5)每单位商品的指定价格及其币种;(6)交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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