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从业考试第一章第二节精讲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要求。(见P9)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证监会、人行、外管局开启——人民币QFII(简称:RQFII),经审批的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主要内容:P11

  RQFII和QFII的区别:1、募集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2、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3、范围由交易所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4、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目的:直接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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