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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 券
第三节 金融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该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外国金融债券。为推动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社会资金,国家决定于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
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发行主体是境内金融机构。可以公开发行或者定向发行。可一期或限额内分期。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国开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仅次于财政部成为第二发债主体。
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商业银行债券。(新调整)
可发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1)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债券。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发行方式:公开或私募。可一次、可分期。承销方式: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
(3)混合资本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方式:可公开、可定向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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