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房地产开发制度
(一)概述
房地产开发,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在我国,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活动,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
1.开发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
2.开发土地使用权用途与开发期限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开发安全性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也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所谓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展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这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开发领域过于严重的投机态势,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营活动。开发商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系为保障开发项目产品的安全及开发中其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
(1)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推荐阅读: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