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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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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3 1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2.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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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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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扰乱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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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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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1.宏观协调机构及其职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2.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如价格法中规定了禁止固定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强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以及行政性垄断等;对外贸易法中作出了不得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了禁止差别待遇、禁止拒绝进入网络等内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职能主要是按照现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实施的,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有关行业监管机构均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分散又有所交叉的执法管理模式,有利亦有弊;从这一现实出发,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发挥其组织协调功能对保证我国反垄断法得到真正实施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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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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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2017年经济法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子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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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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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2013-1-30)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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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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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F40-45: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3)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法律 教育 网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如确定建筑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停车泊位数量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建设及其施工的规划。如景观布置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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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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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审慎经营规则

  【问题】何为审慎经营规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回复】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以下规定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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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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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行政垄断

  1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表现形式:

  (1)限定经营

  (2)地区封锁

  A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C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E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3处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真题精炼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1-64)

  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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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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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 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豁免规定。

  反垄断法对以下垄断协议作了豁免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规制。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是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进入难度等多种因素。

  《反垄断法》第19条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但是后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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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反垄断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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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反垄断调查程序

  1.调查的启动。

  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首先,该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其次,鼓励和保障私人主体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同时,还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保密措施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当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调查措施。

  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

  (2)询问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通过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方式,获取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

  (4)查扣相关证据。查扣相关证据指在行为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并具有销毁证据的危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赢利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和处理不法垄断行为,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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