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七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二十七,希望对您有帮助!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依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土地使用者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此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a出让方和b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c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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