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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学术行为失范者;
(五)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六)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七)欠缴学费者。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高水平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位列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其余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的高水平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审核制通过学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位列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第六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1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4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6000元。
(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9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6000元。
第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各院系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审。各院系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后备案。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二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本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评定范围包括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
《西北大学边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2〕5号)从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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