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济宁市市长梅永红正式辞去了市长职务的消息引起了不少轰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公务员辞职”这一现象。
9月6日下午,济宁市市长梅永红正式辞去了市长职务,并已得到济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济宁市人大秘书科向媒体记者确认了上述消息,并称当日上午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相关决议。但对于梅永红的去向,秘书科没有透露。
现如今,伴随着湖北恩施州纪委副县级干部孙涌、湖北秭归县人社局副局长黄艳、山东菏泽副市长张毓华等党员领导干部的先后辞职,公务员辞职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此次济宁市长辞职已获得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给予祝福而非评头论足。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可见,辞职是每个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不违背相关规定,对此,我们都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国家和社会也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一个人只有从事自己所热爱的事业,或者说自己的专业特长、性格特点和岗位需求相匹配,才能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达到工作提升和个人价值实现的双赢目标。然而,从今年3月15日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梅永红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而且几乎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他对现状是不满意的。从“对基层政府官员进行监督,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对的,但不能过分苛责,应该更加理性对待他们。”也可以读出他对目前干部管理现状是有意见的。
再者,公务员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万千行业中的其中之一,与其他行业相比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工作内容、服务对象不同,所以出现人员流动是十分正常的。
所以,该市长辞职不是哗众取宠之举,只是人们职业选择的正常表现。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对公务员队伍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重视,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福利待遇,改进干部培养考核制度,畅通晋升渠道,有效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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