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难点释疑之民事责任

  在备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过程中,难免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搞得心力交瘁,出国留学网政法干警频道为了能让考生快速进入备考轨道,现在特针对民法学里几个难点进行释疑,本篇主要讲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这部分的学习,主要是以理解为主,尤其要明确归责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要掌握几类常考的民事责任,下面几个概念要搞清楚:

  1.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出国留学网政法干警频道针对民事责任做出的释疑,希望考生们真正能够理解,在做题时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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