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点:集合资产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给大家整理的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知识点(四),希望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能够抓紧时机,好好查漏补缺。争取在考试时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要点十四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推广安排(教材共7点,重点是l、3、4点)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五)席位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l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1.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

  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l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七)流动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九)费用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例题9·单选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C.上月瓷产总值

  D.上月资产平均值

  【答案】B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要点十五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二)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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