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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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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交易程序”,欢迎阅读。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在不同的证券交易市场以及不同的证券商参加的证券交易关系中,证券交易程序不尽相同,但由证券经纪商参加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程序最具有代表性,主要分开户、委托、成交、交割和过户等步骤。

  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一、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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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交易重点: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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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看一下吧,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更多试题、考点、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重点: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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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重点解读: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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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业务概述”你熟悉吗?想通过考试的朋友们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看一下吧,更多证券考试资讯、考点以及试题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要素

  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种类

  (1)柜台代理买卖;

  (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要素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含义、作用

  含义

  (1)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2)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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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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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你熟悉吗?想通过考试的朋友们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看一下吧,更多证券考试资讯、考点以及试题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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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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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2015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重点吗?最好早一点做哦。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相信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顺利通过证券考试!

  查看汇总: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汇总表

  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熟悉)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和折算率如图所示:

  上交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A股

  A股

  基金

  债券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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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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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学习习惯,富有技巧性的学习方法,拥有了这些,你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道路会变得更轻松。本文“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查看汇总: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汇总表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熟悉)


开户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提交担保品

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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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解读: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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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给大家整理的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解读:融资融券业务,希望大家在最后的时间里能够抓紧时机,好好查漏补缺。争取在考试时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查看汇总: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汇总表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

  (一)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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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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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考,证券考试的考生们是否也在为考试着急呢?为您整理了“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更多证券考试重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

  查看汇总: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汇总表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内部控制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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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解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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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知道证券交易有哪些重点吗?来看看本文“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解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频道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查看汇总: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汇总表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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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解读: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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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掌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概念

特点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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