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37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二)受理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三)审核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熟悉)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具体内容(15项,参见教材228页)。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

(一)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二)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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