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四)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1.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投资是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1)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0-/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则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考点三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其管理人

  1.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管理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合同内容。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基金的运作方式;(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该基金合同还应载明:(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2.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证券投资品种。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合同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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