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担保物权

  ①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②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③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2.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①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②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增加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③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④担保期间,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均担保债权。

  例5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层房屋,价值800万元。该房屋被抵押给丙,担保1000万元的债权。①假设因房价上涨,该房屋价值增至2000万元,甲、乙不得单方面请求减少抵押物(即要求丙仅对其中的2层楼房享有抵押权),丙仍对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②假设丙将500万完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丁各自的500万元债权均对这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③假设债务人向丙清偿了 500万元,丙剩余的500万元债权仍就该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④假设甲、乙分割共有物,甲分得1至2层,乙分得3至4层,丙对甲、乙单独所有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例6甲对乙负有5万元借款债务。为了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万元债务,甲将其对丙享有的10万元买卖合同债权为乙设立质权并通知丙。此后,丙向甲清偿了10万元债务中的4万元。①设立债权质权的通知到达债务丙后,丙向甲的清偿行为被冻结,丙向甲清偿4万元债务的行为无效。②债权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质权设立后,甲对丙的10万元债权的全部担保甲对乙负担的5万元的债务。③结论:甲仍对丙享有10万元债权,这10万元债权为乙权利质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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