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潍坊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版

  潍坊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教办字〔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潍教办字〔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初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包括以下流程:

  (一)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

  (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八)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章 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校长、教师、家长代表和社会人士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条 县级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职责:组织专家对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加强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性监督,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的各类咨询、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

  第六条 初中学校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教师、学生、家委会成员和社会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家长、社会人士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通过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级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认定,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 初中学校各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职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培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指导学生做好成长记录,组织开展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有关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学生标志性成果的展示、交流及认定,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评价内容、时间及评价方式;

  (四)日常评价、学期评价、毕业评价的结果呈现方式及各等级比例;

  (五)操作流程;

  (六)底线管理办法;

  (七)残疾学生及转学、休复学等特殊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认定办法;

  (八)相关附件;

  (九)其它。

  第十二条 评价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初中学生在校三年期间,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已评价的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发展、学生成长和学校实际变化等,确需对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要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的意见。修订后的评价方案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重新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后实施。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论证、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各初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六条 评价方案通过审批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初中学校及时将审批通过后的评价方案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政策宣讲

  第十八条 初中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作为初一新生的入校课程,使学生从初一入学时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初一入学时,初中学校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其结果的使用,确保家长知晓率100%。学生家长知晓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确认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初中学校留存至学生毕业。评价方案进行修订、调整的,初中学校及时告知所有学生家长,并再次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定具体负责处室和人员。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确需更换的,学校组织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衔接及新任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规范参与评价教师的行为,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校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评价方案修订和审批制度;

  (二)评价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三)举报和申诉、研究处理制度;

  (四)诚信制度和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分配

  第二十四条 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比较困难的评价内容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的结果,均采用A、B、C、D等级形式呈现。每处初中学校的毕业评价结果,A等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B等为50%,D等严格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办学行为规范、教书育人质量高的学校,可奖励一定比例的A等指标。

  第二十六条 奖励指标从严控制,每处学校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奖励部分从B等级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办普通高中对招生服务区内初中学校A等奖励指标分配的意见。高中学校综合考虑各初中学校升入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对有关初中学校奖励情况进行评价。对拟奖励情况有异议的,出具书面意见及理由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分配、调整奖励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每年初中学校开展毕业评价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

  第二十九条 初中学校结合实际制定A等奖励指标具体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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