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每学期初,初中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等内容在校内向学生、家长、教师公示。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初中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学校网站公示学生学期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家长自行留存,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确认后,初中学校将评价结果上传到“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同时,将各维度评价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初中学校公示毕业评价等级成绩,同时公示各学期评价成绩及所占比例。毕业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打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签字。以班级、学校为单位汇总、审核无误后,分别填写《班级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确认单》,由班主任、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分管校长、校长等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认单》由学生、学校各留存一份。学校留存的一份,作为学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至少留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报送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审核要点:
(一)上报人数;
(二)学生、家长签字情况;
(三)各等级比例(含奖励指标);
(四)学期评价结果与毕业评价结果相关性;
(五)毕业时上报的各学期评价结果与各学期上报备案结果的一致性;
(六)上报的纸质材料与网上公示情况一致性;
(七)学籍号、姓名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性;
(八)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毕业评价结果审核无误后,由分管领导、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留存至少一年。各区同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变动时,成长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学期评价结果由原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第九章 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籍在潍坊市以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因户籍在我市,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升学的,其综合素质等级由升学所在县市区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高中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第十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和学校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研究处理后结果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十一章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质量监控、
评估与指导
第四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与辖区内初中学校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十一条 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共同研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导初中学校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督查评价方案、学生成长档案、日常评价、期末评价、公示等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年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控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对辖区内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或组织交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交流。
第四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县市区的教育综合督导评估。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为参与综合素质评价者(单位)建立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信用不良的人员不能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
第四十七条 因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结果使用不正确等导致失误的,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加大扣分力度,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违反程序、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校长职级制、师德考核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学校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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