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实务】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点复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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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考点复习:选矿厂尾矿处理的意义

  原矿进入选矿厂经过破碎、磨矿和选别作业之后,矿石中的有用矿物分选为一种或多种精矿产品。尾矿则以矿浆状态排出。精矿产率较小,有色金属选矿厂精矿产率一般只有10-20%;尾矿数量很大,产率一般为80-90%;甚至还要大些。如果一座日处理为100吨的小型选矿厂,每天排放的尾矿量可达80-90吨以上;原矿品位高,精矿产率大,则尾矿量少。大量的尾矿若不妥善处理,危害甚大。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水中常含有大量的药剂及有害物质。其来源为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浮选药剂以及矿石中的金属元素,常见的有氰化物、黄药、黑药、松油、铜离子、铅离子、锌离子,个别情况下还可能有砷、酚汞等。尾矿水中这些有害物质达不到排放标准时,对人体、牲畜、鱼类及农田均有害。因此选矿厂尾矿不能任意排放,否则就会造成江河水系、附近土壤甚至地下水资源的污染。从而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并影响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尾矿的概念是相对的,尾矿中含有大量的有用成分。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有些贵重金属、稀有金属不能回收,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尾矿中的有用成分可以重新开发利用。尾矿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国内外已有许多实例,如湖北省铜录山矿选矿厂尾矿中含有丰富的金、银、铜、铁等有用成分,近年来随着选矿技术的发展,1985年该矿采用弱磁-强磁选技术对尾矿再选,每年从尾矿中回收了数万吨的铁精矿,价值数为万元,现正在进一步将尾矿再磨再选,使尾矿中的金、银、铜、铁等有用矿物得到充分回收利用,从而矿山经济效益大为提高。

  可见,尾矿不能随意丢弃,尾矿处理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问题,还与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关。因此,对选矿厂尾矿进行妥善处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考点复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受理: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3.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

  4.评审:一般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进行。但对于储量规模大、矿床类型新、意见分歧多、用于矿业权转让或股票上市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评审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承担评审工作。

  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派代表参加评审会议,但不得成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评审意见书由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申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矿业权人,20日内送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个人署名评审意见,由矿产储量评估师提供,由评审机构保存,格式可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5.认定: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及时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并提供如下资料:

  (1)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

  (2)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份。完成认定后,报告退回评审机构;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矿业权人对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矿业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复审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意见,下达矿业权人和相应的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应自收齐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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