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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复习笔记(13)
第四章 教师——第四节 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
一、教师的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教师资格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取得教师资格。外国公民符合规定的条件,他们在中国任教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教师法》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科学地选择、运用教育教学方法的能力,课堂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提高教学水平的能力等。此外,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和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
二、教师的任用制度
(一)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来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中等专业学校高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设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程度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作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第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第二是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职务结构,第三是聘任。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中学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由地市一级教育局聘任,二、三级教师职务,由县级教育局聘任;小学高级教师由地市级教育局聘任,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由县级教育局聘任。由聘任机构颁发聘书。
实行教师聘任制,既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师终身作用制,有利于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人才选拔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性。推进我国教师任用制度改革,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拓宽教师来源,利用人才市场,面向社会社会公平选聘教师。第二,加大职改力度,实行评聘分离。第三,加强履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三、教师的培训
培训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该规定就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内容、类别、管理、考核与奖惩、条件保障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四、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国的《教师法》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4)工作成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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