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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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