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归纳:唐代的刑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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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唐律

  1.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唐律的域外影响: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皆模仿唐律而成。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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