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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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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法制史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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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真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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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法制史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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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真题】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1-13)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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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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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真题1】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1-09)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真题2】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8-1-58)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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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法制史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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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真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10)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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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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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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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法制史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7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第二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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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

  2、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二)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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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第一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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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

  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1、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2、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4、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 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

  (二)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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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如何对付司法考试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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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如何对付司法考试法制史”,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刚接触让人头疼的法制史的第一天,不知如何开始,则可用书面列出以下的行动步骤予以各个击破:

  1、拿出考试大纲,将其中涉及的法制史今年不考的内容在教材中删除;

  2、将今年新增或变动的内容(如明刑弼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作特殊标记;

  3、拿出历年真题,把法制史部分的题目先看一遍,感受一下法制史大概考些什么内容,形式,分值,难度如何,大致有个了解;

  4、开始详读教材每个章节,如一小时完成6页;

  5、边看边做些笔记或者划出重点,结合考纲要求。

  假设第一天你根据以上所说完成了中法史的阅读,但自知学得不扎实,第二天可以如此进行:

  1、拿出考纲,对照着考纲上的一个个小点,看一个点回忆相关章节,回忆不起来的记下来,稍后集中翻书补充阅读;

  2、翻开教材,将之前记录下的回忆不起来的内容全数再阅读一遍;

  3、拿出历年真题,检测一下知识点掌握程度,重复阅读;

  4、感受出题者的思路,自己给自己出题,同时解答。假如事情本身很艰巨,就逐步进行。

  精华总结,有两点必须特别加以注意:

  第一、每一个行动步骤都要非常简单,而且很快即可做好。可能的话,应使每一个步骤在几分钟之内能处理完毕。

  第二、第一个行动步骤都必须以书面列明,因为如不这样做,就可能永远不会针对拖延的事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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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汉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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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汉代法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为 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 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 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 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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